在另一个国家工作涉及一系列需要考虑的法律层面。自2016年6月1日起,荷兰开始实施《欧盟内派遣员工劳动条件法》(Wet arbeidsvoorwaarden gedetacheerde werknemers in de Europese Unie,简称WagwEU)。该法律旨在规范派遣员工临时赴荷工作期间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欧盟第2014/67/EU号指令。
该法律适用于哪些对象?
该法律适用于:
- 派遣员工——在荷兰临时工作,但正式受雇于其他欧盟国家的员工。
- 服务提供方——派遣员工赴荷工作的企业。
- 服务接收方——荷兰境内由派遣员工为其工作的企业或自然人。
重要提示:该法律不适用于从事商船运输的海员。
申报与行政审查
使用外派员工需遵守相关监管标准。关键方面包括:
- 荷兰现行一套申报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对外派员工进行申报。
- 荷兰社会事务与就业部(Ministerie van Sociale Zaken en Werkgelegenheid)负责对员工及服务提供方的数据进行审查与管理。
- 当局可与其他欧盟国家交换数据,以确保劳动法规的合规性。
第一章 需要哪些数据?
企业有义务提供:
- 员工与雇主的身份识别信息。
- 工作性质的描述。
- 工作的开始与结束日期。
- 关于遵守最低劳动条件的说明。
未能遵守上述要求可能导致雇主面临罚款及限制措施。
第二章 外派员工的劳动条件
第2条
- 对于劳动合同受非荷兰法律管辖的外派员工,适用以下条款:
- 关于工资:《荷兰民法典》第7卷第616a-616f条及第626条;
- 关于假期与休假:《荷兰民法典》第7卷第634-642条、第645条、第646条、第648条及第649条;
- 关于雇主义务:《荷兰民法典》第7卷第655条及第658条;
-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荷兰民法典》第7卷第670条第2款及第681条第1款c项。
- 若外派期限超过十二个月,则从第十三个月起,外派员工适用所有法定劳动条件与环境,但有关劳动合同订立与终止的程序、手续及条件除外,包括《养老金法》(Pensioenwet)第1条或《强制职业养老金计划法》(Wet verplichte beroepspensioenregeling)第1条第1款所指的竞业禁止条款及养老金条件。
- 若外派方在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外派期最后三个月内,向部长提交了关于预期工作时长将延长至十八个月的说明性通知,则第2款中提到的十二个月期限可延长至十八个月。若进一步延长导致外派期超过十八个月,则从第十九个月起适用第2款中提到的劳动条件与环境。
- 若一名外派员工被另一名在同一地点从事相同工作的外派员工替换,则外派期限由每名外派员工各自的外派期总和决定。
第3条
- 无论劳动合同受何种法律管辖,在荷兰境外欧盟成员国临时工作的员工,均有权根据《欧盟外派员工指令》(Detacheringsrichtlijn)享受该国法律所提供的福利。
- 若员工属于《欧盟外派员工指令》的适用范围,雇主必须告知员工:a. 员工有权获得的工资
符合东道国现行法律法规;b. 若适用,所有与派遣相关的津贴以及差旅、住宿和餐饮费用的补偿措施;以及 c. 提及东道国根据《执法指令》(Handhavingsrichtlijn)第5条第2款制定的国家官方网站。
- 第2款第2句相应适用于《荷兰民法典》第7卷第655条第2款第a项第3句。
- 第2款不适用于根据《荷兰民法典》第7卷第739条在海运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
- 雇主不得因雇员行使本条赋予的权利、提供相关协助或就此提出投诉,而对该雇员采取任何不利措施,无论是在司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中。
第3a条
- 根据第1条第1款定义的跨国服务提供第3点,在跨国服务框架下被派遣的雇员,若被服务接收方转派至其通常工作地以外的另一个成员国从事临时工作,无论该转派是由服务提供方还是服务接收方发起,均视为由该服务提供方在相关成员国进行转派。
- 服务接收方应及时并在第1款所述转派开始前通知服务提供方。
- 第1款和第2款相应适用于根据《中介机构劳动力配置法》(Wet allocatie arbeidskrachten door intermediairs)提供的人员,但需理解:服务接收方指该法第7a条所述的用工单位(inlener),服务提供方指劳务派遣机构(terbeschikkingsteller)。
第3b条
雇主不得因雇员为行使本法或《集体劳动协议条款普遍约束力法》(Wet op het algemeen verbindend en onverbindend verklaren van bepalingen van collectieve arbeidsovereenkomsten)第2a条所赋予的权利而提起司法或行政诉讼,而对该雇员采取任何不利措施。
第三章 信息、行政合作与通报
第4条
- 《派遣指令》(Detacheringsrichtlijn)第4条所述的联络处,负责《IMI条例》(IMI-verordening)第5条第b项规定的成员国间行政合作,以监督《派遣指令》第3条所述劳动条件和环境的合规性,由我部部长负责。我部部长指定的授权官员负责在行政合作框架内处理有关被派遣雇员和服务提供方的数据。
- 我部部长指定的授权官员为实现第1款所述的行政合作及第四章所述的执法互助,将处理其为监督《外国劳动力就业法》(Wet arbeid vreemdelingen)、《中介机构劳动力配置法》、《最低工资与最低假期津贴法》(Wet minimumloon en minimumvakantiebijslag)、《劳动环境法》(Arbeidsomstandighedenwet)、《劳动时间法》(Arbeidstijdenwet)、《集体劳动协议条款普遍约束力法》以及本法的合规性而获得的数据,并主动向其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数据。
- 我部部长指定的授权官员从其他成员国主管当局收到的与第1款所述行政合作相关的数据,可由我部部长进一步处理,以监督服务提供方对第2款所列法律的遵守情况。
- 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应根据请求或主动向我部部长提供其履行本法相关职权所需的所有数据和信息。
- 我部部长应将根据第2款和第3款处理的数据提供给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以供其履行与跨国服务相关的职权。
- 为实现第1款所述的合作及第四章所述的执法互助,我部部长应答复其他成员国主管当局提出的说明理由的请求,提供信息并对跨国服务进行检查、视察和调查。
- 有关基于本条处理的数据、此类数据的处理方式,以及在本条所指的提供数据情形中提供数据的期限,将通过一般行政命令(algemene maatregel van bestuur)进行规定。
第5条
- 我部部长指定的授权官员负责监督本法规定或依据本法制定的条款的执行情况。
- 第1款所述的决定应通过在《国家公报》(Staatscourant)上发布予以公告。
第6条
- 服务提供方应根据请求向我部部长及第5条指定的授权官员提供执行本法所需的所有数据和信息。
- 第1款适用于负有第8条第6款所述义务的自雇人士(zelfstandigen)。
- 若出于执法需要,由我方大臣指定的授权官员将根据通过一般行政命令(algemene maatregel van bestuur)确定的算法,评估以下事项:
- 在进行跨国活动派遣员工时,企业是否实际开展了《Detacheringsrichtlijn》(派遣指令)第1条第1款所指的实质性业务活动;
- 被派遣员工在荷兰从事临时工作的事实。
第7条
服务提供方应在跨国活动期间指定一名联系人,该联系人作为服务提供方的联络点,并在从事该项工作的成员国保持可联系状态,以便就与跨国活动相关的信息发送与接收向 Onze Minister 提供服务,且与派遣至荷兰有关。
第8条
- 向荷兰派遣员工的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在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我方大臣,并说明以下信息:
- 其身份信息;
- 服务接收方及被派遣员工的身份信息;
- 第7条所述的联系人;
- 负责工资支付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信息;
- 工作的性质及预计持续时间;
- 工作地点地址;以及
- 适用的社会保障缴费。
- 若服务提供方将员工派遣至荷兰,则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向服务接收方提供第2款所述通知的副本,该副本至少应包含其本人及被派遣员工的身份信息、工作地点地址以及工作的性质和持续时间。
- 服务接收方应核实第二款所述通知副本是否包含第二款所列信息,并在不迟于工作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我方部长报告任何错误或所接收副本的缺失。
- 我方大臣根据本条处理的数据,将在履行与跨国活动相关的职权所需的范围内,提供给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
- 关于通知的格式、语言、通知方式、文件提交、第1款所述通知的期限,以及根据本条向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数据的事宜,可通过部长级法规进行规定。
- 关于通知工作性质及预计持续时间、负责工资支付者身份、实际工作者身份的义务(第1款),以及第2款所述的义务,同样适用于在一般行政命令所指定的行业或职业中工作的自雇人士(zzp'er)。
- 通过一般行政命令,确定本条不适用的被派遣员工及服务提供方类别,或在该一般行政命令中为特定类别制定补充通知规则。
- 与本条相关的工作可由我方大臣指定的独立行政机构执行。我方大臣可指定一名处理方,负责根据本条进行数据处理。
第9条
- 在派遣期间,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在第8条第1款f项所述的工作地点,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备妥:
- 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 《Burgerlijk Wetboek》(民法典)第626条所述的工资单;
- 《荷兰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 第655条所指的说明;
- 证明外派员工工作时长的文件;
- 证明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明确服务提供方、服务接收方、外派员工以及负责工资支付人员身份的文件;以及
- 确认支付给外派员工工资数额的文件。
- 负有第8条第6款所指义务的自雇人士 (zzp'er),有义务在第8条第1款f项所指的工作地点持有能够证明其本人身份、服务接收方身份以及负责支付费用人员身份的文件。
- 服务提供方和自雇人士应确保在第5条所指的主管官员提出要求时,于外派期或工作期结束后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文件。
- 关于第1款和第2款所指文件应满足的要求、提供这些文件的地点,以及关于第3款的相关规定,可通过部长级法规作进一步规定。
第三章a。关于道路运输的特别规定
本章引入了针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涉及“外派司机”的定义,即指被派往道路运输行业担任司机的员工。
文中还提到了多项规范运输行业各方面的欧盟条例和指令:
- 第92/106/EEG号指令为欧盟成员国之间某些形式的联合货物运输制定了共同规则。
- 第1071/2009号 (EG) 条例涉及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者职业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 第1072/2009号 (EG) 条例为进入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制定了共同规则。
- 第1073/2009号(EG)条例为进入国际客运巴士和旅游大巴服务市场引入了共同规则。
- 第165/2014号 (EU) 条例涉及道路运输中行车记录仪的使用规则。
- 第561/2006号 (EG) 条例协调了道路运输领域的某些社会法规。
第9b条
本条定义了司机被视为“外派员工”的条件。以下是本条内容的通俗解读:
- 若出现以下情况,司机将被视为外派员工:a. 在荷兰境内从事国内运输(cabotage),详见第1072/2009/EG号和第1073/2009/EG号条例;b. 执行非双边运输业务,包括:
- 基于在其设立所在地的欧盟成员国境外订立的运输合同,于荷兰与其他成员国或第三国之间进行的货物运输;
- 在其所设立的欧盟成员国之外,于荷兰与其他成员国或第三国之间进行的旅客运输。
- 若出现以下情况,司机不被视为外派员工:
a. 执行双边货物运输业务,包括:
- 基于运输合同,从其设立所在国运往另一个成员国或第三国的货物运输;
- 基于运输合同,从另一个成员国或第三国运往其设立所在国的货物运输;
- 货物运输属于双边作业,且在途经的每个国家内装卸货物的次数不超过一次,前提是司机不得在同一个国家内进行装卸货作业;
b. 执行双边客运作业,包括:
- 将乘客从其设立地国家运送至另一个成员国或第三国;
- 将乘客从另一个成员国或第三国运送至其设立地国家;
c. 过境荷兰,且未进行任何装卸货作业,也未接送任何乘客。
第9c条:
当司机在执行国际货物或客运运输任务离开荷兰时,视为其向另一国派遣(detachering)的任务结束。该派遣期限不与同一名司机或其替代司机之前执行的派遣期累计计算。
第9d条:
除第7条规定外,派遣司机的企业必须指定一名联系人。该联系人可以是运输经理,也可以是企业所在国的其他人员。该联系人将负责与本国部长指定的官员进行协商,并与他们交换文件或信息。
第9e条:
如果企业将司机派遣至荷兰,则必须在工作开始前通过IMI系统向部长提交派遣声明。该文件必须包含以下信息:a. 企业身份;b. 联系人的联系方式;c. 被派遣司机的身份、居住地及驾照号码;d. 与被派遣司机签订的劳动合同开始日期及适用法律;e. 预计派遣期限;f. 车辆牌照号码;g. 所提供运输服务的性质。
第9f条
- 除第9条规定外,将司机派遣至荷兰的服务提供方有义务确保在路边检查时,能够按要求提供以下纸质及电子版文件:
- 第9e条所述派遣声明的副本;
- 证明在荷兰境内进行运输的文件,例如电子运单或第(EG) nr. 1072/2009号条例第8条第3款所述的文件;
- 行车记录仪数据,尤其是根据第(EG) 561/2006号条例和第(EU) 165/2014号条例的登记要求,反映司机在国际道路运输或国内短途运输(cabotage)期间所在成员国的符号。
- 派遣期结束后,派遣方应在收到相关部门官员请求后的八周内提供:
- 第1款b项和c项所述文件的副本;
- 与派遣期内司机薪酬相关的文件;
- 与司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根据《荷兰民法典》第7卷第655条提供的相关说明;
- 证明司机工作时数的文件;
- 司机工资支付凭证。
第9g条
如果企业安排道路运输行业的司机在荷兰工作,且该司机不属于被派遣司机身份,则企业有义务确保司机随身携带以下文件,并在路边检查时按要求出示:
- 相关国际运输的证明,例如电子运单或第(EG) nr. 1072/2009号条例第8条第3款所述的文件;
- 行车记录仪数据,包括驾驶员在进行国际货物运输或跨境运输(cabotage)期间所处国家的符号,并符合第 (EG) 561/2006 号和第 (EU) 165/2014 号条例中规定的登记要求。
第 9h 条
就本章而言,以及本法第 2、4、6、7、12 和 14 条,以及《集体劳动协议条款普遍约束力法》(Wet op het algemeen verbindend en onverbindend verklaren van bepalingen van collectieve arbeidsovereenkomsten)第 2a 和 10a 条的规定,凡派遣来自英国的派遣驾驶员在荷兰临时从事包括公路货物运输在内的工作的,均被视为服务提供者。
第 9i 条
在第三国设立的运输企业,不得享有优于在成员国设立的同类企业的待遇。
第四章。执法互助与行政罚款
第 10 条
- 经我们部长(Onze Minister)指定的官员有权根据《执法指令》(Handhavingsrichtlijn)第六章、《交通指令》(Mobiliteitsrichtlijn)第 1 条第 11 款,以及附件 31 第 A 部分第 2 节第 6 条关于第
《欧盟与英国贸易与合作协定》第463条第4款
- 应主管当局的请求,第一款中指定的官员有义务:a. 征收在其他成员国处以的无争议行政罚款;b. 送达在其他成员国作出的行政罚款决定。
- 第 2 款第 a 项所述的行政罚款可通过强制执行令(dwangbevel)进行追缴。
- 适用《一般行政法》(Algemene wet bestuursrecht)第 4.4 编的规定。
- 可通过部长级条例就第 2 款所述请求的形式和内容制定规则。
- 可通过一般行政命令(algemene maatregel van bestuur)就拒绝第 2 款所述请求的理由制定规则。
第 11 条
第 10 条所述追缴的行政罚款金额归国家所有。
第 12 条
- 我们部长可针对第二款所述的违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
- 以下行为视为违规:
- 服务提供者或自雇人士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第8条第6款所指、符合第6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 服务提供者、服务接收者或自雇人士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第 8 条第 1、3 或 6 款规定的行政要求和控制措施;
- 服务提供者或自雇人士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第 9 条第 1、2 或 3 款规定的行政要求;
- 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第 9e 条第 1 或 2 款规定的行政要求和控制措施;
- 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第 9f 条第 1 和 2 款规定的行政要求和控制措施;
- 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第 9g 条规定的行政要求和控制措施。
- 若服务提供者实施了第二款第d项或第e项所述的违规行为,且发货人、货运代理人、合同方或分包商已知悉,或鉴于所有相关情况理应知悉其委托的运输服务将违反本规定,则该发货人、货运代理人、合同方或分包商应被视为实施了相同的违规行为。
第13条
- 尽管《行政法总则》(Algemene wet bestuursrecht) 第5:48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告中至少应包含涉及违规行为的人员信息。
- 该报告送交由部长任命的指定官员。
第14条
- 由我部大臣管辖的指定官员,应代表大臣对负有本法规定义务的人员处以行政罚款,前提是该义务的未履行被视为违规行为。
- 本法所确定的违规行为适用于任何对其实施了违规行为的人员。
第15条
- 对于违规行为可处以的最高行政罚款金额,为《刑法典》(Wetboek van Strafrecht) 第23条第四款所指的第四类罚款金额。
- 在不影响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若在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前五年内,已发现当事人曾因未履行同一法定义务而存在先前的违规行为,且针对该先前违规行为的行政罚款已成为不可撤销的决定,则由第14条规定的指定官员应将所处行政罚款在第六款确定的基础上提高100%。
- 若违规行为及该款所述的先前违规行为均根据一般行政命令被定性为严重违规行为,则第二款所述的行政罚款提高幅度为200%。
- 在不影响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若在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前五年内,已发现当事人曾因未履行同一法定义务或禁令,或未履行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通过一般行政命令所指定的类似义务或禁令而存在两次先前的违规行为,且针对这些先前违规行为的行政罚款已成为不可撤销的决定,则由第14条规定的指定官员应将所处行政罚款在第六款确定的基础上提高200%。
- 若上述款项中提到的不可撤销罚款是基于一般行政命令所确定的严重违规行为而处以的,则第二款和第四款中提到的五年期限应变更为十年。
- 我部大臣应制定确定违规罚款金额的规定。若违反本法中所载或依本法所定之条款且可处以行政罚款,则适用《行政法总则》第5:53条。
- 与《行政法总则》第8:69条的规定不同,法官在审理上诉或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亦可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罚款金额变更。
第16条
若行政罚款系错误处以,则在确定该罚款为错误处以以后的六周内,必须将其退还给持有人。
结论
最后,我们有必要再次强调在荷兰适用的《欧盟派遣员工劳动条件法》(Wet arbeidsvoorwaarden gedetacheerde werknemers in de Europese Unie)。该法律包含规范派遣员工劳动条件及保护其权利的重要条款。法律对薪酬、休假、雇主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程序提出了要求。
该法条款明确定义了派驻员工及其雇主的义务,并确保了公平且平等的劳动条件。该法还建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换和行政合作机制,以监督和执行派驻员工的劳动权利。
然而,为全面理解和适用该法律,建议查阅原始文本并咨询法律专家。在荷兰,《欧盟派遣员工劳动条件法》在保护劳动权利以及确保所有员工(无论其国籍及派遣地点如何)享有平等条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荷兰《派遣员工劳动条件法》的常见问题
荷兰《欧盟派遣员工劳动条件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荷兰法律(Wet arbeidsvoorwaarden gedetacheerde werknemers in de Europese Unie)为那些将员工从其他欧盟国家临时派往荷兰工作的公司制定了规则和要求。它规范了劳动条件、薪酬及其他方面,旨在保护派遣员工的权利并确保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该法律涵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法律的主要条款包括:强制遵守符合荷兰标准的最低劳动条件和薪酬、提供有关劳动条件的必要信息和文件,以及因违反这些条件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法律,向荷兰派遣员工的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和信息?
向荷兰派遣员工的企业有义务提供有关派遣员工的信息,包括劳动条件、薪酬、保险以及其他确保符合荷兰规范和标准的方面的数据。
为确保遵守法律,采取了哪些措施?
为确保遵守法律,已制定了多项监督和执法措施,包括工作场所检查、罚款以及针对违反派遣员工劳动条件要求的企业的其他行政措施。
根据该法律,派遣员工在荷兰享有哪些权利?
在荷兰的派遣员工有权获得与当地员工相当的最低劳动条件和薪酬。他们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保障其社会保护和工作场所安全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