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先前若已在另一個歐洲國家提出臨時保護申請,某國是否可以拒絕您的申請?歐洲最高法院(歐盟法院)於 2025 年 2 月 27 日在一宗案件中作出重要答覆:該案當事人為一名烏克蘭女性,她先在德國提出申請,其後又在捷克提出申請。在本文中,我們將說明法院究竟表示了什麼,以及這對在不同國家申請保護的烏克蘭人士意味著什麼。
問題是什麼?
一名烏克蘭女性於 2022 年 7 月 19 日在德國申請臨時保護。隨後,她於 2022 年 9 月 20 日也在捷克申請了臨時保護。捷克政府拒絕處理她的申請,理由是她已經在德國申請過保護。
因此,捷克的一名法官向歐洲法院詢問,一個國家是否可以僅因當事人先前已在另一個國家申請過(即使該申請尚未獲批)而拒絕申請。
歐洲法院說了什麼?
法院明確了兩點重要事項:
- 如果您已在另一個國家申請但尚未獲得決定,該國不得僅以此為由拒絕您的申請。
也就是說:如果您尚未在另一個國家獲得居留許可,那麼新國家必須正常處理您的申請。 - 如果您的申請遭到拒絕,您必須有權對此提出上訴。
這意味著,如果您不同意該決定,您必須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Hof)沒有說什麼?
歐洲法院並未針對您已在另一個國家獲得臨時保護(即已持有居留證件)的情況作出裁決。這是另一種情況。理論上,該國可以表示:「您已經獲得了保護,因此我們不會處理您的申請。」關於這一點,歐洲法院尚未作出判斷。
這對荷蘭意味著什麼?
在荷蘭,適用以下規定:
- 如果您已經持有居留許可,用於另一個歐盟國家的臨時保護,荷蘭可以拒絕您的申請。
- 但是:歐盟國家已達成協議,在此次烏克蘭危機中,他們不會利用將人員遣返回第一個國家的規則。
- 在實務上,荷蘭通常會表示:「我們在此為您提供臨時保護。」隨後,第一個國家(例如波蘭或德國)必須終止先前授予的保護。
這對您意味著什麼?
- 如果您已經在另一個歐盟國家提出申請,但尚未收到任何文件?那麼荷蘭不得隨意拒絕您的申請。
- 您是否已經在另一個國家獲得了臨時保護?那麼荷蘭可以拒絕您的申請,但目前通常不會這樣做。
- 如果您的申請遭到拒絕,您始終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結語
歐洲法院的這項裁決對於因各種原因在多個國家申請臨時保護的人來說是個好消息。各國不得自動拒絕此類申請。這為身為烏克蘭難民或流離失所者的您提供了更多的保護與明確性。
來源:
https://www.clingendael.org/sites/default/files/2024-10/DG-OEK_3.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