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金融機構與其客戶之間的關係,日益受到法律合規義務與基本權利(特別是禁止歧視原則)之間緊張關係的影響。荷蘭財政部及其他機構委託進行的近期研究顯示,相當比例的荷蘭民眾在與銀行及支付機構往來時感受到歧視。此問題不僅涉及社會平等,更對金融機構如何履行其注意義務(zorgplicht)、合規義務(compliance-verplichtingen)及處理客戶關係的方式,產生了深遠的法律影響。
法律框架:廉潔誠信監督與反歧視
銀行在一個複雜的規範框架內運作:一方面,銀行必須遵守防止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的嚴格法律義務,例如《防止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法》(Wet ter voorkoming van witwassen en financieren van terrorisme,簡稱 Wwft);另一方面,銀行亦須遵守基本權利,包括荷蘭憲法第 1 條及多項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禁止歧視原則。
客戶盡職調查(Know Your Customer,簡稱 KYC)以及交易監測義務,意味著銀行會收集資料、進行分析並評估風險。然而,經審視的實務顯示,銀行在某些情況下採取的措施,可能超出法律及法規所要求的必要範圍。另一方面,銀行並不總是以足夠透明的方式告知所要求資料的原因及其相稱性。
這種誠信監管與平等對待之間的緊張關係,構成了法律問題的核心:風險導向的監管究竟在何時演變為間接甚至直接的歧視?
經歷歧視與法律定性
研究結果顯示,約十分之一的荷蘭人在與金融機構往來時感受到歧視,其中非西方移民背景者的比例顯著較高。這種歧視感受具體表現為:過度嚴格的審查、提出不成比例的過多問題,以及阻礙客戶獲取金融服務。
從法律角度來看,區分「客觀正當的差別待遇」與「禁止的歧視」至關重要。若銀行能證明某種差別待遇是基於合法目的,且所採取的手段適當且必要,則可能屬於可容許的差別待遇。然而,若針對特定群體的審查在缺乏足夠客觀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呈現結構性加重,則可能違反禁止歧視原則。
特別是使用基於國籍、宗教或社會經濟特徵的風險檔案(risicoprofielen),引發了關於間接歧視的質疑。此外,客戶無法理解為何被詢問特定問題,顯示出透明度不足,這可能與金融機構的注意義務相抵觸。
政策與監管的結構性缺失
包括荷蘭銀行協會(NVB)與荷蘭央行(De Nederlandsche Bank,DNB)在內的補充研究顯示,銀行往往對歧視風險認識不足,且缺乏為限制這些風險而採取的結構性措施。這表明其內部治理與合規結構存在缺口。
值得注意的是,銀行登記的投訴相對較少,而外部研究卻表明,確實存在歧視經歷。這反映出提出投訴的門檻較高,亦可能意味著缺乏有效的投訴處理程序。
從監管角度來看,DNB 及其他監管機構在多大程度上將人權層面納入金融監管,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傳統上,監管重點在於金融穩定與誠信,但當前的發展趨勢要求採取更廣泛的方法,將反歧視明確納入考量。
對客戶的實際影響與社會影響
銀行拒絕服務或設置障礙的後果極為嚴重。民眾的日常生活可能因此受限,例如無法開立銀行帳戶、無法進行支付或無法獲得房貸。這直接影響了他們的經濟參與權與社會地位。
此外,宗教機構等特定社群在接收捐款時面臨障礙,部分原因在於銀行的嚴格審查與規避風險行為。這可能導致結社自由與宗教自由受到間接限制。
政府的角色與政策回應
荷蘭財政部長已明確將此問題定性為不可接受,並呼籲銀行採取措施。重點在於數據收集的比例原則、改善溝通,以及提升金融機構內部的意識。
儘管此政策回應是重要的一步,但僅靠業界的自願性措施是否足夠仍有疑問。鑑於問題的嚴重性與結構性,或許應考慮制定額外的法規或指導方針,明確規範金融服務中的反歧視標準。
結論
銀行與支付機構的歧視問題,是一個觸及法治核心的法律與社會急迫議題。目前的實務顯示,誠信監管與基本權利之間的平衡尚未得到充分保障。
儘管諸如《Wwft》之等法定義務迫使銀行進行密集審查,但這並不能免除其防止歧視並以透明方式行事的義務。研究結果表明,政策、認知與監管方面存在結構性缺陷。
要有效解決此問題,必須採取整合性方法,由立法者、監管機構與業界共同努力。這不僅需要更嚴格的標準與監管,還需要金融機構內部進行文化變革,致力於比例原則、透明度以及對基本權利的尊重。
若不採取此類措施,恐將導致部分民眾被結構性地排除在基本金融服務之外,這不僅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更會破壞大眾對金融體系及整個社會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