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與荷蘭的難民身份為在原籍國遭受迫害或面臨嚴重威脅的人士提供保護。本文將簡要討論荷蘭此程序的主要重點,以及申請人為獲得上述身份所必須經歷的步驟。
歐盟庇護制度的基礎是 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日內瓦公約》及其 1967 年議定書。這些文件定義了難民,確立了不推回原則 (non-refoulement),並構成了隨後在歐盟法律中實施的基本保障。
另一個重要來源是《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其第 18 條明確規定了庇護權,第 19 條則禁止在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進行集體驅逐與遣返。
在歐盟層面,已制定一套法律行為,構成歐洲共同庇護制度(GEAS),其中包括:關於國際保護的認可及內容的 2011/95/EU 指令、關於授予與撤銷身份程序的 2013/32/EU 指令,以及關於提出國際保護申請者接待標準的 2013/33/EU 指令。這些指令已在荷蘭國內法中予以落實,包括《Vreemdelingenwet 2000》(2000 年外國人法)以及規範庇護程序的相關下位法規。
在荷蘭獲得難民身份的程序
在荷蘭,庇護程序由國家立法所規範,並與歐盟指令保持一致。負責處理庇護申請的主要機構是移民與歸化局(IND)。
一般庇護程序 (AA)
一般庇護程序 (AA) 為標準程序,通常為期 6 天。在某些情況下,該程序可延長至 9 天 (AA+)。在此程序期間,申請人將接受面談,內容涵蓋其個人資料、旅行路線以及申請庇護的原因。
延長庇護程序 (VA)
若申請無法在一般程序內處理完畢,則會轉入延長程序,該程序可能持續數月或更長時間。申請人可能會被轉移至其他收容機構,且無需每日前往 IND 辦公室報到。轉入 VA 程序的情況如下:
- 申請人未滿 12 歲且無父母陪同抵達。
- 申請人患病,需在陳述逃亡原因前接受治療。
- IND 需要額外時間做出決定,例如進行補充調查。
- 沒有口譯員。
- 有一個家庭也正在進行 VA 程序。
- IND 目前缺乏有經驗的人員。
重複庇護申請 (HASA)
若先前庇護申請遭拒的申請人,有先前未被考慮的新情況或證據,則可提交重複庇護申請 (HASA)。
都柏林程序
若其他歐盟成員國、歐洲經濟區 (EER) 國家或瑞士被認定應負責處理庇護申請時,將適用都柏林程序。此程序基於第 604/2013 號歐盟條例 (Dublin III) 的規定,該條例確立了判定負責國家的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將啟動該程序:
- 申請人先前已在其他歐盟/EER 國家或瑞士申請過庇護。
- 首次進入歐洲是通過其他國家,例如以非法方式入境。
- 其他國家已向申請人核發申根簽證或居留許可。
程序特點:
- 程序持續時間短。
- 申請人將被安置在 COA(庇護申請者收容中心)的收容所內。
- 申請人將與移民與歸化局 (IND) 進行一次面談。在此過程中,將確認其個人資料、國籍及旅行路線。有關庇護理由(例如迫害)的情況在此次談話中不會討論。然而,申請人可以解釋為何認為荷蘭應處理其案件,並就其案件移交至其他國家發表意見。
- 在確認移交後,申請人將被移送至負責國。
- 若 IND 做出拒絕決定,申請人有權向荷蘭法院提起上訴,且在投訴處理期間,通常仍保留在收容中心居住的權利。
- 若在審理過程中認定荷蘭仍負責處理該案件,該申請將移轉至一般庇護程序(Algemene Asielprocedure,AA/AA+)。
簡化程序
此程序適用於以下情況:
- 申請人來自被視為安全的國家。
- 申請人為歐盟公民。
- 申請人已在其他歐盟/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或瑞士獲得保護。
來自安全來源國的申請人或歐盟公民可適用簡化程序,該程序比標準程序更為快捷。安全國家名單由荷蘭政府制定並定期更新。
此程序為加速處理。申請人將被安排至收容中心,並等待移民與歸化局(IND)通知其進行單次面談。在該面談中,將核實其個人資料、國籍、行程路線以及申請理由。若該名人士已在其他歐盟國家取得難民地位或其他形式的保護,則審查重點不在於原籍國的情況,而在於其離開獲得保護之國家的原因說明。
面談後,IND 通常會在幾天內做出決定。然而,若需要進一步調查,案件將轉入較長的程序——即一般程序(AA/AA+)或延長程序。例如,若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或需要釐清額外情況時,便會發生此類轉移。
若收到負面決定,申請人有權向法院提出上訴。在司法程序期間,申請人通常可留在荷蘭,並保留獲得收容和法律援助的權利。然而,若法院支持 IND 的決定,當事人必須立即離開荷蘭領土,失去在收容中心居住的權利,並通常會被禁止進入申根區。當事人可能被轉移至專門機構準備遣返,或在某些情況下被行政拘留,直至被驅逐出境。
邊境程序(GP)
直接在邊境(例如機場)申請庇護的人員,可能會被納入邊境程序(GP)。此程序最長可持續 28 天,期間申請人需居住在史基浦機場附近的專門拘留中心。
該程序始於 IND 的聽訊(面談),其形式類似於一般程序(AA/AA+)中的聽訊(面談)。然而,若 IND 認為申請不具依據,或認為應透過簡化程序處理(例如申請人來自安全國家,或已在其他國家取得身分),程序可能會被加速進行。邊境程序的最長期限為 28 天。
該程序可透過多種方式結束。若 IND 做出正面決定,申請人將獲准進入荷蘭,並被轉移至開放式收容設施,等待分配市政住房。若 IND 認為需要更多時間做出決定,或案件情況需要進一步調查,案件將轉入延長程序,申請人將被轉移至普通收容中心。程序也可能透過轉入一般程序而結束,這同樣伴隨著從封閉式設施向開放式設施的轉移。
然而,若 IND 作出負面決定,申請人有權向荷蘭法院提出上訴。於司法處理完成前,申請人仍將留在封閉式中心。若法院支持 IND 的決定,該人將不獲准進入該國領土,並被給予針對申根區的入境禁令,隨後將被轉移至一處等待遣返的機構。然而,若法院認定 IND 駁回申請的決定屬不當,則申請人將獲准進入該國領土,並在開放式機構中以延長程序繼續進行該程序。
因此,荷蘭的邊境程序是一種初步審查機制,使當局能在准許進入領土前篩選出無根據的申請。儘管該程序具有加速和封閉的性質,但仍伴隨著法律保障,包括辯護權、翻譯服務及上訴權。
無人陪伴未成年外國人(amv)程序
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適用特殊程序(amv),該程序會考慮其年齡與脆弱性。他們將獲得 Nidos 基金會指派的監護人,以及特殊的收容與支援條件。
此程序適用於未滿 18 歲且在沒有父母或監護人陪同下抵達荷蘭的人員。
主要步驟:
- 申請後將提供一段恢復期,期間申請人會獲得荷蘭難民工作組織(VluchtelingenWerk Nederland,簡稱 VWN)及律師的協助。
- 隨後,未成年人將進行一般程序(AA/AA+),但會充分考慮其年齡與脆弱地位。
- 將指派一名來自 Nidos 組織的監護人,協助其處理住房、教育、醫療護理及導航法律體系等事宜。
- 若無文件可證明年齡,IND 可命令進行年齡調查(例如對骨骼拍攝 X 光)。
- 若庇護申請遭拒,將會調查原籍國是否存在安全且適當的收容條件。
- 若因缺乏適當安置而證實無法返回原籍國,申請人在配合主管機關的前提下,可基於人道主義理由獲得居留許可(即「非歸責於己居留許可」)。
基於庇護的永久居留許可
在荷蘭持有基於庇護的臨時居留許可並連續居住滿 5 年後,當事人可申請永久居留許可。申請條件包括:
- 庇護授予的理由持續存在。
- 符合融入社會要求(inburgeringsvereisten)。
- 未對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構成威脅。